朝野的歷史共業 2006-12-21 | No Comments 看了魚夫的某則漫畫有感 如果進去招待所只是喝酒、聊天、跟美女玩,沒有在裡頭作不法的行為或可能違法之行為(好吧,跟美女玩可能有妨礙家庭之嫌),那為什麼需要這麼大驚小怪呢?只不過就是一方提供需求,一方從事消費的行為而已啊。 啊?不法行為或可能違法之行為? 就像馬小九去了幾次富邦招待所之後就賤賣北市銀一樣嘛~ Share this:TwitterFacebookPinterest 其他時事, 政論時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