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前的文章引用了朱學恆先生的大作(原文網頁版在這邊),後來朱先生又另外寫了一篇續作來講webs-tv與政大狂狷BBS的問題。
如同朱學恆先生所說的,國內學術機構的技轉規範實在落後太多,而網路又是開放的環境(當然,中國的GFW例外),就算訂定了許多技轉規範,但是若用了像狂狷BBS那樣的手法把blog、相簿等用戶移轉到營利事業上頭去,又該怎麼舉發呢?
以工研院或資策會來看,這兩個單位都是作出東西來之後轉給業界,當然也會有業界來挖角、買技術,但這個過程很清楚的是把技術或團對當作商品來作交易,但在校園裡頭學生可能會畢業,就跟公司員工可能會離職一樣,當學生拿著在校園裡發展的成果踏入社會、離職員工去資敵或者另起爐灶時,看來只能從類似谷歌的方式來著手了。
Google目前所使用的關鍵技術是在Stanford開發的,Stanford大學擁有這項技術的所有權。Google向該大學支付股票和現金以取得獨家使用權,此外Google每年還要交付特許權費用。
對學校、研究單位與公司來說,似乎只剩下舉證關鍵技術是當事人或團體在尚未離開之前利用原有單位資源所開發,這樣才能自保吧。 :Q
不過照這樣的道理來看,利用學術網路寫小說賺錢的網路寫手,是不是也應該繳點版稅回饋給學術網路呢?~"~